一、什么是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是指一方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對方,對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采購合同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其八要素為:(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詳見公眾號供應鏈重構文章《采購管理中的合同風控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務條款風險(如受行情波動影響的采購價格風險)與技術條款風險(如質量標準約定不明的風險)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只討論合同法律風險。
二、采購合同三大法律風險
(一)效力待定的風險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
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表示同意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有關合同。
效力待定情況有三: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訂立的合同,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才能生效。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須經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同意,合同無效。
關于分公司與子公司簽合同的區別,詳見公眾號供應鏈重構文章《采購合同風險識別及控制》。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公司內部不具備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無效,詳見公眾號供應鏈重構文章《采購部門章有沒有法律效力?》。這種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訂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并發生損失,自己有過錯的,對己方過錯部分將不能獲得對方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己方存在過錯的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一)合同應盡量要求對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合同章或公章,詳見公眾號供應鏈重構文章《簽字蓋章,一定要了解的“4+36”》。簽合同前,務必注意審查對方締約資格。同時,要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和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避免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義務不僅包括付款等主要合同義務,還包括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和“善良人”義務。當出現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對方同意變通履行的,應及時與對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關注對方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當對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可行使合同法賦予的合法抗辯權。同時,及時與對方進行函件溝通,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并對溝通過程中的所有往來函件妥善保存。1.注意對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溝通函件的留存。2.注意對發貨單、檢驗報告、驗收單、入庫單等單證的留存。4.當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時,注意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對方反饋,并留反饋記錄,同時對貨物進行留樣、拍照、封存。1.對方怠于履行合同義務的,應及時溝通,必要時進行催告。2.當糾紛不可避免地發生時,先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按照合同中關于爭議解決辦法的約定,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3.訴訟時,應注意訴訟主體的選擇,注意合同中各主體的法律關系。當有多個主體可以選擇時,要選擇有責任承擔能力和履約能力的作為被告。3.注意法律上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方發生違約,應及時維權,防止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盡量收集對方的財產線索,及時申請財產保全。裁判文書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