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指導意見》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除非另有規定。這意味著,眾多P2P平臺、互聯網理財產品平臺必須將資金交由銀行存管。這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而言,是重大利好,因為即使錢存在銀行也不意味著絕對安全,但總比“沒有實體店”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更讓投資者放心。
對于大多數P2P平臺、互聯網理財產品平臺等互聯網金融機構而言,選擇符合條件、信譽優良的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更有利于獲得投資者的青睞。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互聯網金融領域有深圳前海微眾銀行、溫州民商銀行、天津金城銀行、上海華瑞銀行和浙江網商銀行等5家銀監會批準試點的民營銀行,其中騰訊系的微眾銀行和阿里系的網商銀行走的是“去柜臺化”道路,它們是否符合資金托管的條件,有待具體政策的進一步明確。
此外,需要區分的是,《指導意見》中有三個包含“第三方”的提法:第三方支付、第三方存管和第三方調解。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與第三方存管不可混為一談。隨著《指導意見》落實和政策的明確,第三方支付企業即使有“同氣連枝”的銀行,也未必能夠獲得第三方存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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